债务人跑路,担保人可从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保证期间已过、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等方面进行抗辩。
当债务人跑路时,担保人若想合理抗辩,可参考以下几种情形。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依据法律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主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担保人可以主张保证合同无效,从而无需承担保证责任。例如,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那么该借款合同无效,相应的保证合同也无效。
保证期间已过: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一般保证),或者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所以,担保人要关注保证期间的规定,若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间主张权利,担保人可据此抗辩。
一般保证的先诉抗辩权: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债务人跑路,债权人直接要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保证人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要求债权人先通过法律程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债权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如果有证据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恶意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根据法律规定,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比如,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债务事实,让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提供保证,担保人发现后可据此抗辩。
此外,若保证合同存在可撤销的情形,如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订立的合同,担保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撤销保证合同,从而免除保证责任。在进行抗辩时,担保人要注意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