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的担保期限结束时间取决于担保方式和是否有约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不同保证方式下担保期限的确定规则有所不同。
有约定的情况: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担保期限,那么就按照约定的期限来确定担保的结束时间。例如,合同约定担保期限为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那么在这两年内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两年期满后,若债权人未在该期间内依法主张权利,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就结束。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比如,主债务履行期限到2024年1月1日结束,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那么保证期间就是从2024年1月2日起的六个月。
主债务没有履行期限的情况:当主债务没有约定履行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也就是宽限期。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此外,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