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和协议的准确性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般而言,在公司内部治理、股东与公司关系等方面,若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具有更高的效力;而在股东之间关于特定事项的约定上,协议可能更为准确。
公司章程是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公司的“宪法”。它具有公开性和法定性,经过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涉及公司的组织架构、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框架、公司运营的基本规则等方面,公司章程通常是判断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例如,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的出资方式和时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等内容,这些内容是公司运营和管理的基础,具有较高的权威性。
协议这里主要指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合同。协议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的体现。当协议的内容不与公司章程和法律相冲突时,协议对签约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比如,股东之间可能就股权的转让、利润的分配比例等事项达成特别协议,这些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当公司章程和协议的内容发生冲突时,需要具体分析冲突的性质和范围。如果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基本制度和重大事项的规定,且该规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通常应以公司章程为准。但如果协议是对公司章程未涉及的事项进行的补充约定,或者是股东之间就特定事项达成的特殊安排,且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那么协议的约定可能更为准确。例如,股东之间签订的关于股权代持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就可以按照协议来确定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