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的复议期限一般是六十日。
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相关单位或个人对工伤认定结果不服时,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从知道工伤认定结果那天开始计算,六十日内都可以申请复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期限的起算点是“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对于工伤认定而言,可能是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日期。如果因为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例如,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在六十日内申请复议,那么在灾害影响消除后,剩余的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同时,在申请行政复议时,要按照规定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一般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此外,在复议期限内及时申请复议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一旦超过了规定的复议期限,除非有特殊情况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有正当理由,否则将可能丧失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这就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在收到工伤认定结果后,要密切关注复议期限,及时做好申请复议的准备工作,确保自身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