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的第一监护人通常是其配偶。若没有配偶,则依次由父母、成年子女等担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监护制度有着明确的安排。配偶是精神病患者的第一顺序法定监护人。这是基于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紧密联系和相互扶养、照顾的义务。在夫妻关系中,双方有相互扶持、保障对方权益的责任,当一方患有精神病时,配偶通常处于最便于照顾和保护其权益的位置。
如果精神病患者没有配偶,那么其父母将成为监护人。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天然的血缘关系和抚养教育的情感纽带,他们对子女有着深厚的关爱和责任感,在子女患精神病的情况下,有能力和意愿承担起监护职责。
若父母也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成年子女会成为监护人。子女在成年后,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患有精神病时,成年子女应当承担起监护的责任,保障父母的生活和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法定顺序的监护人外,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在特定情况下也可能成为监护人。同时,如果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也可以担任监护人。在实际确定监护人时,如果存在争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这样的制度安排旨在全面保障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生活、医疗、财产等方面得到妥善的照顾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