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不给户口本,女方可通过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迁移、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遗失补办户口本等方式办理户口迁出。
在离婚后办理户口迁移时,如果男方不给户口本,可采取以下办法解决。
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迁移:根据相关规定,因离婚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而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的,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所以女方可持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说明情况,请求办理户口迁移。派出所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可能会为女方办理户口迁移并重新打印户口本。
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男方故意刁难不给户口本,导致女方无法办理户口迁移,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男方配合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若男方仍不执行判决,女方可通过申请强制执行,让法院协助办理户口迁移。
申请遗失补办户口本:若男方坚决不给户口本,女方也可尝试以户口本遗失为由,向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补办户口本。一般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公安机关审核通过后,会为女方补发新的户口本,之后女方即可正常办理户口迁出手续。
在处理此类问题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如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判决书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按照户籍管理部门的要求和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确保户口迁移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