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外地起诉离婚,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在我国,离婚诉讼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对于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具体来说,如果被告在外地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并且有居住证明,比如居住证、社区开具的居住证明等,原告就可以在被告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例如,夫妻双方原本居住在A地,但被告到B地工作并已经连续居住超过一年,原告想要离婚,就可以到B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如果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原告住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根据法律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被告因犯罪被关押在外地的监狱,原告就可以在自己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离婚。
在外地起诉离婚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证明被告经常居住地的证据等。同时,要按照法院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诉讼,包括立案、审理、判决等环节。总之,在外地起诉离婚是可行的,但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