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两年后离婚,若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家暴事实,法院大概率会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等方面会倾向于无过错方,无过错方还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从是否准予离婚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在家庭暴力持续两年的情况下,若受害方能够提供诸如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伤情照片、相关证人证言等充分有效的证据来证明家暴事实的存在,法院通常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进而判决准予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于家暴方属于过错方,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可能会适当多分给无过错方一定比例的财产。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考虑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环境,法院一般不会将抚养权判给实施家暴的一方,而会优先考虑无过错方抚养子女。
最后,无过错方还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离婚损害赔偿。该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所以,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有权要求家暴方给予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