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签合同合伙人中途退出,可先尝试与该合伙人友好协商,确定其退出的具体事宜,如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若协商不成,可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在没有签订书面合伙合同的情况下,合伙人中途退出会带来一系列问题。合伙关系的认定可能存在一定难度,但并不意味着合伙关系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当合伙人提出中途退出时,第一步应积极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因为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该也有一定的口头约定或者默契。在协商过程中,要明确其退出的原因和意愿,同时对合伙期间的财产进行清算。合伙财产包括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对于投入的财产,应按照当初的约定或者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对于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一般应按照合伙比例进行分配。
如果合伙人中途退出给其他合伙人造成了损失,比如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进行导致了经济损失,其他合伙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和与该合伙人退出之间的因果关系。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其他合伙人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就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如合伙期间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业务往来文件、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合伙关系的存在、各自的出资情况、合伙事务的执行情况等。然后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合伙财产进行清算和分配,以及对合伙人中途退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裁决。
总之,在处理没有签合同合伙人中途退出的问题时,要保持理性和冷静,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