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时,彩礼一般应返还给支付方,但具体处理需结合实际情况确定返还比例。
根据法律规定,婚姻无效意味着男女双方自始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彩礼的处理主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婚姻无效本质上就相当于双方未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从法律依据上,支付彩礼的一方通常有权要求返还彩礼。
然而,实际处理中不会简单地一概而论要求全额返还。法院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来确定最终的返还比例。比如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如果双方虽然婚姻无效,但已经共同生活了较长时间,在共同生活期间彩礼可能已经用于双方的生活开销,这种情况下,可能不会要求收受彩礼的一方全额返还。
另外,彩礼的使用情况也是重要考量因素。如果彩礼已经用于购买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物品,且这些物品在双方分开后仍有一定价值,那么可能会在分割这些物品时进行综合考虑,而不是单纯要求返还现金。
还有双方的过错程度。如果导致婚姻无效是因为收受彩礼一方的过错,比如隐瞒重大疾病等,那么在返还彩礼时可能会倾向于保护支付彩礼一方的权益,适当提高返还比例;反之,如果支付彩礼一方存在过错,可能会适当降低返还比例。
总之,婚姻无效时彩礼的处理要综合多方面因素,以公平合理为导向,通过协商或诉讼等合法途径妥善解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