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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离婚孩子抚养费怎么给的

2026-01-26 18: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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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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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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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离婚时孩子抚养费一般由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支付,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通常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在怀孕离婚相关法律规定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当确定离婚后,关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是保障孩子成长的重要内容。

关于抚养费的数额确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这里所说的“月总收入”是指其一个月所获得的固定报酬的总数,如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津贴、奖金、生活补贴及其他的收入。“同行业平均收入”则是指从事相同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

在抚养费的给付方式上,通常是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定期给付一般以月、季或年为单位,方便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进行支付。一次性给付则适合有足够经济能力且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此外,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随着孩子成长,当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或者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等正当理由时,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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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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