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协议离婚所需时间通常在三十日至六十日左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联联)》《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联联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双方在离婚冷静期内均未撤回离婚申请,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也就是说,从申请离婚开始,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再加上后续三十日内双方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时间,顺利的话,整个协议离婚流程完成大概需要六十日。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在申请离婚时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冷静期届满后未及时去申请发给离婚证等,都会导致离婚时间延长或者离婚申请最终未能完成。所以,哺乳期协议离婚整体时间会受到多种因素影响,但大致的法定流程时间是在三十日至六十日这个区间。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