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房屋产权的证件主要有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在一些特定历史阶段还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等。
在我国,不同时期用于证明房屋产权的证件有所不同。
房产证:这是较为大家熟知的一种房屋产权证明证件。房产证即《房屋所有权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它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凭借房产证,房屋所有者能够对其房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过,房产证仅能证明房屋的所有权情况,对于土地方面的信息涉及较少。
不动产权证书:随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实施,不动产权证书逐渐取代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不动产权证书整合了房产证和土地证的功能,它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上不仅会记载房屋的基本信息,如坐落、面积、用途等,还会详细记录土地的相关信息,包括土地的使用年限、土地性质等。这使得不动产权证书能够更全面、准确地证明房屋产权的归属和相关权益。
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在过去,房屋产权证明通常分为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明确了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而土地使用权证则证明了土地的使用权利。这两证分开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管理和交易的复杂性。随着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推进,这种模式逐渐被不动产权证书所取代。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农村的自建房,可能会有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件来证明房屋的产权情况。宅基地使用证是农村村民合法拥有房屋和用地的权利凭证,可以在集体内部成员之间转让,但不得向非集体组织成员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