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中,抵押人的权利包括对抵押房屋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等,义务有妥善保管抵押房屋、不得擅自处分等;抵押权人的权利有优先受偿权、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权等,义务有不得干涉抵押人正常使用抵押房屋等。
在房屋抵押关系中,涉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他们各自拥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人的权利主要有:第一,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抵押人在抵押期间仍可对抵押房屋进行占有和使用,并且可以获取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将房屋出租获得租金收入。第二,再次抵押的权利。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抵押人可以就抵押房屋的价值超出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设定抵押。
抵押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一是妥善保管抵押房屋。抵押人有责任保持抵押房屋的完好,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房屋受到损坏或灭失。如果因抵押人的过错导致房屋价值减少,抵押人应恢复房屋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二是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赠与抵押房屋等,否则可能构成违约。
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有:首先是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房屋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次是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权。抵押权人有权了解抵押房屋的状况,要求抵押人提供有关房屋的资料和信息,以确保抵押房屋的价值不被损害。
抵押权人的义务主要是不得干涉抵押人对抵押房屋的正常使用。只要抵押人按照约定使用房屋且未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抵押权人不得随意干扰抵押人的使用行为。同时,在抵押关系终止后,抵押权人应及时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