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领导者积极退赃在判刑时会被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但具体判刑仍需结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积极退赃的意义:积极退赃体现了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悔罪表现,表明其对自身行为的认识和改正的态度。从司法实践角度来看,积极退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减少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因此,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将积极退赃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
具体量刑考量:对于传销领导者的量刑,除了积极退赃这一情节外,还会综合考虑多个因素。例如,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规模大小,包括参与传销的人数、涉案金额等;传销活动持续的时间长短;对社会秩序造成的破坏程度;是否存在胁迫、欺诈等恶劣手段;犯罪嫌疑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等。
如果传销领导者积极退赃,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规模巨大,参与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即使有退赃情节,也可能被判处相对较重的刑罚,但会比不退赃的情况有所从轻。反之,如果传销活动规模较小,社会危害相对较轻,且积极退赃,那么可能会被判处较轻的刑罚,甚至有可能适用缓刑。总之,积极退赃虽然是一个有利情节,但具体的判刑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