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涵盖了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准备履约所花费的费用等;间接损失主要指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等。
在法律领域,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有着明确的界定。直接损失方面。为订立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常见的直接损失类型。例如,当事人为了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可能需要往返于不同地点,由此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为了促成合同订立而实际发生的合理开支,在因对方的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未能成立或生效时,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准备履约所花费的费用也是直接损失的一部分。比如,企业为了履行即将签订的合同,提前购置了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设备等,若因为对方的过错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这些已经支出的购置费用就属于直接损失。已付款项的利息损失也包含在内。如果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已经支付了一定款项,由于对方的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法正常推进,那么从付款之日起到款项返还之日所产生的利息,也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间接损失,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产生的损失是较为典型的情形。假设一方当事人在与另一方进行缔约过程中,因为对方的过错导致该合同未能成立,而在此期间,当事人错过了与其他第三人订立更有利合同的机会,由此造成的预期利益损失,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不过,间接损失的认定相对复杂,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损失具有可预见性、与缔约过失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等。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情况来准确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