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内过失犯罪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的“犯新罪”并未区分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
从法律规定的本意来看,缓刑是一种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给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分子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又实施了新的犯罪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表明犯罪分子在一定程度上未能达到适用缓刑所期望的改造效果,不具有继续在社会上不执行原判刑罚的条件。
例如,甲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甲又因过失导致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了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人员受伤,构成了失火罪。此时,司法机关会根据法律规定撤销甲的缓刑,将交通肇事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失火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所以,即使是过失犯罪,只要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实施的,就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且与新罪所判刑罚进行并罚,以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对犯罪行为的惩处。这也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的权威,确保刑罚的正确实施和改造罪犯的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