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退了通常是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可能是案件达成调解、撤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符合退费规定的情形,法院按相关规定退还部分或全部诉讼费。
在司法实践中,诉讼费退还存在多种不同的情况。当案件以调解方式结案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法院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也就是说,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法院会将多收取的那一半诉讼费退还给当事人。这是因为调解结案相对节省了司法资源,所以在费用收取上也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当事人申请撤诉的情况也较为常见。无论是在一审程序中原告申请撤诉,还是在二审程序中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只要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同样会减半收取。这意味着当事人预交的全额诉讼费中,会有一半被退还。撤诉可能是因为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了和解,或者出于其他考虑而放弃继续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样会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简易程序一般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当案件最初按照普通程序预交了诉讼费,但实际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法院会在案件审结后将多收的费用退还。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法院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等,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无需承担案件受理费,此时法院也会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全额退还。
还有一种情况,当存在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时,法院会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如果有的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超过了其应负担的部分,那么超出部分就会被退还。
总之,诉讼费退还的情况多种多样,但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的案件处理结果来执行的。这体现了诉讼费用制度的合理性和公平性,既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第五十三条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退还有关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