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前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一定不批捕,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的变更,是否批捕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
取保候审的性质。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它与是否批捕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不批捕的情形。在逮捕前被取保候审,有可能最终不被批捕。比如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等。另外,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也可能不批捕。例如仅有一些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仍可能批捕的情况。即便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在后续侦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如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等,司法机关仍可以决定对其进行批捕。例如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与同案犯联系,有串供的嫌疑,就可能面临被批捕。所以,逮捕前取保候审不能简单等同于不批捕,要综合全案情况来确定最终是否批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