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原告主体通常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在实际诉讼中,由于未成年子女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由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在法律层面,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明确了子女在抚养费问题上的权利主体地位。
对于未成年子女,他们是抚养费纠纷中最常见的原告主体。因为他们正处于成长和受教育阶段,需要稳定的经济支持来保障生活和学习。然而,由于其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无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以子女的名义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代表子女的利益,进行各项诉讼行为。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也可以作为抚养费纠纷的原告。这里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主要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类成年子女虽然已经达到法定成年年龄,但由于客观原因仍然需要父母的经济支持。当他们的抚养费权益受到侵害时,同样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例如父母双方均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他们在一定条件下也可能在特定诉讼中涉及相关权益问题,但通常并非直接作为抚养费纠纷的原告主体。总体而言,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抚养费纠纷中核心的原告主体,法律保障他们获得合理抚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