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二类精神类药品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若不构成犯罪,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拘留和罚款;若构成犯罪,依据《刑法》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二类精神类药品属于受管制的药品,正常情况下,其流通和使用都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在处理贩卖二类精神类药品的行为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如果贩卖二类精神类药品的行为情节较轻,不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这里说明非法获取或涉及精神药品的一般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治安处罚。
而当贩卖二类精神类药品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就会触犯刑法。《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虽然二类精神类药品本身不等同于毒品,但如果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该条不同的情形,量刑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到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不等。
例如,张三为了谋取利益,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二类精神类药品,这种行为就构成了贩卖毒品罪,会根据其贩卖的数量、情节等因素来确定具体的刑罚。总之,贩卖二类精神类药品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会根据不同的情况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