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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拘留调查期限是多久

2026-01-23 05: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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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天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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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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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侦拘留调查期限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是14日,特殊情况下最长可达37日。

在司法实践中,经侦部门进行拘留调查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这样算下来,一般情况下,经侦拘留调查期限就是3 + 4 + 7 = 14日。

而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加上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七日时间,这种特殊情况下经侦拘留调查期限最长可达30 + 7 = 37日。

这里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经侦拘留调查期限是有严格法律规定的,这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超期羁押。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在合理的时间内完成对案件的侦查和审查工作,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秩序。

经侦拘留调查期限是多久(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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