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的主要区别体现在合伙人责任、合伙人组成、出资方式、事务执行等方面。
一、合伙人责任承担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合伙人要用个人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而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的风险相对可控,只需承担其出资范围内的责任。
二、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全部为普通合伙人。而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和一个有限合伙人。这种组成结构使得不同风险偏好和资源能力的投资者可以结合在一起。
三、出资方式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而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因为有限合伙人一般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劳务出资难以准确衡量其价值和贡献。
四、事务执行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各合伙人都可以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主要角色是提供资金等资源,而将企业的经营决策权交给普通合伙人。
五、竞业禁止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体现了对普通合伙人更严格的限制,因为他们直接参与企业经营,掌握更多企业机密和资源。
六、财产份额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