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6岁女儿抚养权的判决,法院会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
在我国,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6岁的女儿属于已满两周岁的情况。
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这包括稳定的收入、居住条件等。稳定的收入能够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保障,比如支付孩子的学费、生活费、医疗费等。良好的居住条件也很重要,能为孩子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生活环境。
抚养条件,例如父母双方的陪伴时间。如果一方工作繁忙,很少有时间陪伴孩子,而另一方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那么在抚养权的争夺上,后者可能更具优势。父母的教育背景、品德修养等也会纳入考虑范围,品德良好、具有正确价值观的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同时,如果父母一方存在不利于孩子成长的情况,如患有严重疾病、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法院一般不会将抚养权判给这一方。如果孩子一直跟随一方生活,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成长不利,法院也会予以考虑。在实际判决中,法院会全面权衡各种因素,以确保判决结果符合孩子的最大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