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放弃探视权的条款通常是无效的,无法产生预期效果。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放弃。
从法律规定角度来看,探视权是亲权的一项内容,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表明探视权是法定权利,其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子女能够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进行情感交流和互动,促进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这种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人身属性,不能被随意剥夺或放弃。
从协议效力层面分析,即使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方放弃探视权,该约定也可能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因为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不是仅仅为了满足父母的个人意愿。如果允许通过协议放弃探视权,可能会导致子女失去与父母一方正常交往的机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从实际情况考量,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作出放弃探视权的表示,比如为了尽快离婚、获得更多财产分割等。但随着时间推移,放弃探视权的一方可能会后悔,并且从子女的角度出发,其也需要与父母双方保持良好的关系。此时,如果协议中放弃探视权的条款被认定有效,就会给子女和父母双方都带来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中放弃探视权的条款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享有探视权,并且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应该积极行使这一权利,同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有义务协助对方行使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