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孩子判给男方后男方不让女方探视,女方可先尝试与男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对男方进行教育、警告,促使其履行协助义务。若男方拒不履行,情节严重的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
探视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所以女方依法享有探视孩子的权利,男方有配合的责任。
当遇到男方不让女方探视孩子的情况时,第一步可以选择和男方进行沟通协商。通过心平气和的交流,向男方说明探视孩子对于孩子的成长以及女方情感需求的重要性,尝试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探视方案。比如确定具体的探视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这种方式相对温和,有利于维护双方关系以及孩子的身心健康。
如果协商没有取得效果,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在受理后,会对男方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遵守法律规定,配合女方行使探视权。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一般会先采取较为温和的措施,对男方进行思想疏导,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
若男方仍然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过,法院在执行探视权时,通常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目的还是保障女方的探视权以及孩子能够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保持正常的情感交流。
此外,在整个过程中,女方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男方拒绝探视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在需要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以孩子的利益为出发点,避免在探视过程中与男方发生冲突,给孩子带来不良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