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拘留过的人不算有前科人员。前科通常是指有犯罪记录,而治安拘留属于行政处罚,并非刑事处罚,所以被治安拘留过不属于有前科。
在法律定义上,“前科”有着明确的界定。前科主要是指曾经被人民法院判处过拘役、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且已经执行完毕的人又重新犯罪的情况。这意味着只有经历过刑事处罚的人才会被认定为有前科。刑事处罚是针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措施,犯罪行为是严重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而治安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它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方式。治安管理处罚针对的是那些违反治安管理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这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例如一些轻微的打架斗殴、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可能会受到治安拘留处罚。
从法律后果和影响来看,有前科的人在很多方面会受到限制。比如在就业方面,一些特殊行业如公务员、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岗位,有前科的人通常无法报考;在出国签证办理时,部分国家也会对有犯罪记录的人进行严格审查甚至拒绝签证。而被治安拘留过的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也会有一些影响,但相较于有前科的人,影响范围和程度要小得多。
所以,治安拘留过的人不能算作前科人员,两者在法律性质、适用情形以及产生的影响等方面都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