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11号下午被拘留,拘留十天,正常情况下会在21号出来。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拘留期限的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也就是说,11号下午被拘留进去,11号当天算作一日。
具体计算过程如下:11号是第1天,12号为第2天,13号为第3天,14号为第4天,15号为第5天,16号为第6天,17号为第7天,18号为第8天,19号为第9天,20号为第10天。
按照一般的拘留所放人规定,通常是在拘留期限届满之日的上午工作时间内放人。所以11号下午进去拘留十天,到20号拘留期限就满了,会在21号上午从拘留所出来。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拘留所的具体放人时间和流程可能会存在一定差异。有的拘留所可能会有固定的放人时间点,也可能会因为一些内部管理规定或特殊情况而稍有不同。但总体的计算原则是依据法律规定,以日为单位从收拘当日开始计算拘留期限。因此,大部分情况下,11号下午被拘留十天后会在21号上午释放。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 第三十二条
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