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增加属于民事诉讼中的变更之诉。
在法律领域,诉讼有不同的分类,而要明确抚养费增加属于何种诉讼,需先了解不同诉讼类型的特点。民事诉讼一般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比如确认亲子关系等,而抚养费增加显然并非是要确认某种关系,所以不属于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是原告请求被告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通常是要求对方交付一定的财物或者为一定的行为。虽然抚养费增加最终会涉及到一方支付更多的费用,但它的核心不是单纯的请求给付,而是对原来抚养费数额这一状态的改变,所以也不属于给付之诉。
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在抚养费问题上,父母双方最初确定的抚养费数额是一种既定的法律关系状态。随着孩子生活、学习等实际需要的变化,或者支付抚养费一方经济状况的改变等因素,原有的抚养费数额可能无法满足孩子的实际需求。此时,一方提起抚养费增加的诉讼,就是请求法院对原来确定的抚养费数额这一法律关系进行变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为抚养费增加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说明抚养费增加诉讼是通过法院判决来变更原来的抚养费数额关系,属于变更之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