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时间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一般是从离婚后开始支付,支付方式可以是按月、按季、按年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在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时间是一个重要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当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从实践操作来看,抚养费支付时间首先尊重双方的意愿。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以就抚养费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例如,双方可以约定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的次月起开始支付抚养费,支付方式为每月支付一次,在每月的固定日期将抚养费转账至抚养方指定的账户。
如果双方无法就抚养费支付时间达成一致,则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决。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判决从离婚生效之日起开始支付抚养费。这是因为离婚判决生效后,父母的抚养责任划分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此时开始承担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关于支付频率,常见的有按月支付、按季度支付和按年支付。按月支付可以更好地保障孩子的日常生活开销,使抚养方能够及时满足孩子的各项需求;按季度支付相对来说减少了支付次数,便于不直接抚养方安排资金;按年支付则更加简便,但要求支付方有较好的资金储备和规划能力。此外,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支付方有一次性支付的经济能力,且抚养方也同意,也可以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不过,一次性支付需要谨慎考虑,因为后续情况可能发生变化,如孩子出现重大疾病等需要额外费用的情况。
总之,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支付时间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既要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也要兼顾支付方的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三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