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依法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死刑复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为了确保死刑适用的准确性和慎重性,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复核死刑案件时,会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程序合法性等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例如,对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达到了极其严重的程度,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方面都会进行细致的考量。如果发现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有权不予核准,并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的死刑复核。在历史上,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曾被授权给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不过,2007 年 1 月 1 日起,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但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时,也会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标准。它们会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确保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的要求。例如,在审查过程中,会对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判断是否应当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总之,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高级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过程中都肩负着重大的责任,以保障司法的公正和人权的尊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