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结果书一般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工伤鉴定是确定职工工伤伤残程度的重要程序,其结果对于职工获得相应的工伤待遇至关重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这是一般情况下的时间要求,目的是保障工伤职工能够及时知晓鉴定结果,进入后续的赔偿等程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复杂的情况。例如,工伤涉及的伤情较为复杂,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医学检查、专家会诊等;或者提交的材料存在问题,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等。在这些情况下,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最长可能需要90日才能拿到结果书。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作出鉴定结论后,会及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职工在等待鉴定结果的过程中,也可以主动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沟通,了解鉴定进展情况。同时,要注意按照要求配合相关的鉴定工作,提供准确、完整的材料,以确保鉴定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