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报销后剩余不能报销的费用,承担责任主体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可能由职工自行承担。
在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剩余不能报销的费用。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后,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其中就包括报销后剩余不能报销的部分。例如,某企业未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该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其治疗工伤产生的所有费用,不管是否在工伤保险报销范围内,都应由该企业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对于一些合理且必要但工伤保险未能报销的费用,部分地区倾向于由用人单位承担。比如,工伤职工因治疗需要使用了一些虽未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内,但却是治疗所必需的药品,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的司法实践支持由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费用。
然而,也存在职工自行承担剩余费用的情况。若剩余不能报销的费用是由于职工自身的不合理行为导致的,如职工在工伤治疗期间,无正当理由要求使用超出治疗必需范围的高档药品、进行不必要的检查等,由此产生的费用则可能需要职工自行承担。
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若第三方对工伤事故负有责任,那么剩余不能报销的费用可以向第三方主张赔偿。例如,职工在工作中因第三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工伤,第三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包括工伤保险报销后剩余的合理费用。总之,工伤报销后剩余不能报销费用的承担责任主体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