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宣告后不能再进行重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有着明确的先后顺序和适用条件。重整程序是在企业出现破产原因但还有挽救希望时,为了避免企业破产清算,使企业能够继续经营并恢复偿债能力而设立的制度。
从法律程序上来说,在破产清算宣告之前,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这表明在破产清算宣告前,法律赋予了相关主体申请重整的权利和机会,目的是给企业一个起死回生的可能。
而一旦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意味着企业已经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此时企业的主要任务是对其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和分配,以公平清偿债务。法律并没有规定在破产清算宣告后还能再启动重整程序。因为破产清算宣告是一个具有决定性的法律行为,标志着企业已经无法通过重整等方式恢复生机,只能走向终结。
此外,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破产清算宣告后企业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等往往已经恶化到无法进行重整的程度。而且此时已经开始对企业资产进行清算和分配,如果再进行重整,会使整个程序变得混乱,损害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利益。所以,综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破产清算宣告后不能再进行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规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