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抚养权分割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以保障子女权益为首要原则。一般会结合残疾一方的残疾程度、抚养能力、子女意愿、另一方的抚养条件等情况来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
在处理残疾人抚养权分割问题时,核心是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
残疾程度与抚养能力评估:如果残疾情况并不严重,不影响其正常照顾子女的日常生活、给予情感关怀和进行教育引导等,且有稳定的收入和住所等抚养条件,那么其争取抚养权是有一定优势的。例如肢体残疾人士,只是行动略有不便,但具备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居住环境,能够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法院可能会考虑将抚养权判归该残疾一方。反之,如果残疾程度严重,如存在严重精神障碍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等情况,可能会被认为缺乏基本的抚养能力,获得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小。
子女意愿:对于年满八周岁的子女,其意愿在抚养权归属的判定中具有重要作用。如果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残疾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一定抚养能力,法院通常会尊重子女的意愿。因为随着年龄增长,子女对于生活环境和抚养人的选择有了更清晰的认知和判断能力。
另一方抚养条件:需要对比另一方的抚养条件。如果另一方经济条件优越、能为子女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生活环境,且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子女,而残疾一方在抚养条件上相对较弱,法院可能会倾向于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但这并不意味着残疾一方就完全失去抚养权,如果残疾一方有其他方面的优势,如与子女感情深厚、能给予子女独特的关怀等,也会在判决中予以考虑。
特殊保障措施:即使残疾一方未获得抚养权,在探视权等方面也应给予合理保障,以确保其能够与子女保持正常的情感交流和互动。同时,获得抚养权的一方也有义务协助残疾一方行使探视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