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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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什么要件

2026-01-20 04: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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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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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领域,动产物权变动的一般规则是基于交付来实现生效。交付是指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受让人的行为。它可以是现实交付,即直接将动产的占有移转给对方,比如将一本书直接交到对方手中;也可以是拟制交付,如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像交付仓单、提单等,这些单证代表着对货物的占有权利,交付单证就相当于交付了货物;还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等特殊交付方式。

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将自己的电脑借给乙使用,之后甲又将该电脑卖给乙,由于乙已经实际占有了电脑,那么在双方买卖合同生效时,电脑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乙。

占有改定是指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比如,甲将自己的汽车卖给乙,但甲还需要继续使用一段时间,于是双方约定甲继续占有汽车,在这个约定生效时,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乙。

不过,存在一些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例如,以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特殊动产为标的物的物权变动,虽然也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即使特殊动产已经交付,所有权发生了转移,但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当出现善意第三人时,第三人可能基于登记的公信力而取得该动产的相关权利,原所有权人不能以自己已经取得所有权来对抗善意第三人。另外,对于一些权利质权的设立,如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什么要件(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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