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侮辱、诽谤、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等。
侮辱行为是指故意以暴力或其他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比如在公众场合对他人进行辱骂、嘲笑、羞辱,或者以暴力动作侮辱他人,像往他人身上泼脏物等。这种行为直接对他人的名誉造成损害,使他人在社会公众中的评价降低。
诽谤行为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为了达到某种目的,编造他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生活作风不良等虚假信息,并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传播给他人。这种虚假信息一旦传播开来,会迅速影响他人的名誉,给他人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社会评价的降低。
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也是常见的侵犯名誉权行为。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有责任确保所报道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果报道的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并且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那么新闻媒体就可能构成侵权。比如,在没有充分核实的情况下,报道某企业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该企业的声誉受到极大影响,业务也受到损失。
文学作品使用素材不当同样可能侵犯名誉权。作者在创作文学作品时,如果使用的素材涉及到特定的人,并且对该人的描写存在侮辱、诽谤等内容,使读者能够明显地将作品中的人物与现实中的特定人联系起来,那么就可能构成对该人名誉权的侵犯。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还有其他一些可能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如不当的商业评价、恶意的投诉举报等。总之,任何故意损害他人名誉,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都可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