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户口人员在农村有房的政策规定主要涉及房屋产权、继承、翻建、拆迁补偿等方面。城镇户口可合法继承农村房屋,拥有房屋所有权,但宅基地使用权受一定限制,翻建房屋有严格规定,拆迁补偿有相应标准。
房屋产权与继承。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城镇户口子女可以依法继承农村父母的房屋。因为房屋属于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不受户籍限制。在办理继承手续后,城镇户口继承人便拥有该房屋的合法产权。不过,要注意的是,虽然继承了房屋,但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归农村集体所有。继承人所获得的是基于房屋所有权而产生的宅基地使用权,即“地随房走”原则。
房屋翻建规定。城镇户口人员继承的农村房屋,如果想要进行翻建,面临较多限制。通常情况下,不允许对房屋进行大规模的翻建、扩建。因为房屋一旦倒塌或拆除,宅基地使用权将会被农村集体收回。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必须进行修缮,且要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批,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小规模的维修加固。
拆迁补偿政策。当农村房屋面临拆迁时,城镇户口的房屋所有人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拆迁补偿主要针对房屋本身的价值,一般会根据房屋的面积、结构、装修等因素进行评估。但与农村户口村民相比,城镇户口人员可能无法获得一些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补偿项目,如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等。
流转与转让限制。城镇户口人员不能将继承的农村房屋转让给其他城镇居民。如果要转让,受让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成员。这是为了保障农村宅基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和集体成员的权益。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