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转贷罪是结果犯。
在刑法理论中,行为犯和结果犯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即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不论犯罪结果是否发生,都构成犯罪既遂。而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构成高利转贷罪,除了要有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外,还必须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这一结果要件。如果仅仅实施了套取信贷资金并高利转贷的行为,但违法所得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就不构成高利转贷罪。
此外,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对“数额较大”等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说明了该罪对犯罪结果的要求。这体现了法律对于高利转贷行为入罪的谨慎态度,避免将一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认定为犯罪。所以,高利转贷罪属于结果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