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与挪用特定款物罪在犯罪主体、犯罪目的、犯罪对象、犯罪客体等方面存在区别。
从犯罪主体来看,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属于特殊主体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在国家机关等单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员等直接责任人员。
犯罪目的有所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目的是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是为了个人私利;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目的是将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比如将救灾资金用于修建政府大楼等非救灾用途,并非为了个人使用。
犯罪对象差异明显。挪用资金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一般是货币形式的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对象是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用途的款物,既包括资金,也包括物资。
然后,二者侵犯的犯罪客体也不一样。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最后,在定罪标准和量刑上也有区别。挪用资金罪以挪用资金的数额和时间等作为定罪和量刑的依据;挪用特定款物罪主要看挪用行为是否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量刑方面二者也有不同的幅度规定。例如,挪用资金罪的量刑根据挪用金额和情节有不同档次;挪用特定款物罪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有相应的刑罚标准。总之,准确区分这两个罪名对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量刑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