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在鉴定主体、鉴定目的、鉴定标准、鉴定程序、赔偿依据等方面存在区别。
鉴定主体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这些专家通常来自医疗卫生领域各个专业,涵盖了临床、护理、药学等多个方面,他们在各自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较高的权威性。而医疗过错鉴定一般由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不仅具备医学专业知识,还掌握法学、证据学等多方面的知识,能够从更综合的角度对医疗行为进行评判。
鉴定目的不同。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是为了确定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重点关注医疗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目的在于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失以及该过失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便对医疗事故进行行政处理。医疗过错鉴定则侧重于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该过错对患者损害后果的参与度,主要用于解决医疗纠纷中的民事赔偿问题。
鉴定标准不同。医疗事故鉴定依据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配套的相关标准,该标准对医疗事故的分级、分类等有明确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些规定的情况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的标准相对更为灵活,主要依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同时结合医学科学原理和临床实践经验,综合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鉴定程序不同。医疗事故鉴定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过程相对较为严格和规范,有明确的程序和时间要求。而医疗过错鉴定可以由法院委托,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协商一致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其程序相对更加灵活,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不同的鉴定方法和技术手段。
赔偿依据不同。如果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而医疗过错鉴定后,赔偿则按照《民法典》等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确定赔偿数额,赔偿范围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