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一般不属于故意伤害罪。医疗事故和故意伤害罪在性质、主观方面、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从定义和性质来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医疗事故主要是因过失导致的医疗损害,而故意伤害罪是故意实施的侵害行为。
主观方面是区分二者的关键。医疗事故中,医务人员主观上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损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损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例如,医生因疏忽未仔细核对药品剂量而给患者用错药,或者护士因过于自信认为自己的操作不会出错而导致患者感染等情况,都属于医疗事故中的过失。而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最后,法律后果也不同。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可能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可能吊销其执业证书。而故意伤害罪是刑事犯罪,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伤害的程度不同,可能会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
不过,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如果医务人员出于报复、泄愤等故意心态,故意对患者实施伤害行为,此时就不再属于医疗事故范畴,而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这种情况是非常少见的,绝大多数医疗纠纷还是以医疗事故来认定和处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