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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几次

2026-01-19 15: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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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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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法律上并没有明确限制。

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见的次数不受法律条文的具体次数约束。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会见次数。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这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律师会见权的行使。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这类案件中,虽然律师会见需要经过许可,但在获得许可后,同样没有对会见次数作出限制。

从实际操作角度来看,律师会见次数往往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如果案件事实简单、证据相对清晰,律师可能会见次数较少,可能几次会见就能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辩护策略指导。相反,对于复杂案件,如涉及众多证据材料、多个犯罪嫌疑人、复杂的法律关系等,律师可能需要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以充分了解案件细节、核实证据、解答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疑问、安抚其情绪等。

此外,律师会见的次数还可能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如犯罪嫌疑人的需求、看守所的工作安排等。但总体而言,法律赋予了律师充分的会见权,以保障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和辩护。

公安侦查阶段律师可以会见几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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