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和抵押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概念范畴、物权转移、担保方式、风险承担等方面。抵押物是担保物的一种,担保物的概念更为宽泛。
概念范畴不同。担保物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的用于担保的财产或权利,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等多种担保形式下的财产。抵押物则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仅适用于抵押这种担保方式。也就是说,抵押物属于担保物的一部分,担保物的范围更广。
物权转移情况不同。在抵押中,抵押物的占有权不发生转移,仍由抵押人继续占有和使用。例如,企业将自己的厂房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厂房仍由企业正常使用。而在一些担保物的形式中,如质押,担保物的占有权会转移给质权人。比如,个人将自己的珠宝质押给债权人,珠宝就需交给债权人保管。
担保方式不同。抵押物对应抵押担保,是通过在抵押物上设定抵押权来保障债权。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而担保物涉及多种担保方式,除了抵押,还有质押、留置等。质押是将动产或权利凭证交付债权人占有;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风险承担不同。由于抵押物不转移占有,抵押人在占有抵押物期间可能会因不当使用或管理不善导致抵押物价值减损,从而影响债权人的权益。而对于转移占有的担保物,如质押物,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如果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物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