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是指判决拘役一个月,但暂不执行刑罚,给予两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在这两个月缓刑考验期内,如果遵守相关规定,没有再犯新罪、发现漏罪以及违反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等情况,两个月考验期满后,原判的一个月拘役就不再执行。
要明确缓刑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并非独立的刑种。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在“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的情形中,拘役一个月是犯罪分子原本应当承受的刑罚量,而缓刑两个月则是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
关于考验期的起算时间,根据法律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是一审判决,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生效;如果是二审判决,则一经作出即生效。
在这两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内,犯罪分子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例如,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等。
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也就是要实际去执行一个月的拘役。反之,如果顺利度过两个月的缓刑考验期,原判的一个月拘役就不再执行,意味着犯罪分子无需再被关押服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六条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