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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的私人物品怎么取出来

2025-10-05 08: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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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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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人的私人物品取出需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如果犯人已刑满释放,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直接领取;若犯人在服刑期间,家属可按监狱规定,在经过相关审批程序后领取部分非违禁物品;若犯人不幸离世,家属可凭借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领取其私人物品。

对于刑满释放的犯人。在犯人服刑期满准备释放时,监狱等监管场所会对其私人物品进行整理归还。犯人只需携带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身份证等,前往监管场所指定的物品领取地点办理领取手续。监管场所工作人员会依据物品登记记录,将私人物品交还给犯人,这个过程通常是较为简单直接的,以保障犯人能够顺利回归社会并重新拥有自己的物品。

当犯人在服刑期间,家属想要取出其私人物品时。不同的监管场所对于家属领取犯人私人物品有着不同的规定和流程。一般来说,家属需要先向监管场所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领取物品的原因和具体物品清单。监管场所会对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所申请领取的物品是否为非违禁品,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审核通过后,家属需携带能证明自己与犯人亲属关系的材料,如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监管场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领取手续。

若犯人在服刑期间不幸离世。家属领取其私人物品时,需要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包括犯人死亡证明、能够证明家属与犯人亲属关系的文件等。监管场所会在核实这些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后,将犯人的私人物品交还给家属,以妥善处理犯人的身后事宜,保障家属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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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九条

看守所对人犯带入所内以及后来寄送的财物,需要代为保管的,应当当面点清,详细登记。填写《财物保管登记表》时,应当把财物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特征和牌号写清楚,并由人犯签名捺印。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根,一份交人犯收执,一份连同财物一起保存。人犯在羁押期间确实需要使用其被保管的财物的,应当经过看守所所长批准。人犯领取财物时,应当出具字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对人犯的财物要指定专人妥为保管,存放专用库房。除不可抗力外,代管的财物如有损坏、丢失,应当照价赔偿。不易保存的物品,应当交由人犯家属领回或者由办案机关酌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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