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律法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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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放人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

2026-01-15 12: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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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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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放人所需手续和证件因不同的放人情形而有所不同。常见情形包括拘留期限届满、证据不足、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等,一般需要释放证明文件、执行回执等,还可能涉及保证金退还等手续。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当出现法定情形需要放人时,会涉及一系列手续和证件。

如果是拘留期限届满而放人。公安机关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一般情况下的拘留期限是3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当拘留期限届满,公安机关需要制作《释放通知书》。该通知书是放人时的重要证明文件,它表明被拘留人的拘留期限已到,依法应当予以释放。看守所凭借《释放通知书》为被拘留人办理释放手续,被拘留人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离开看守所。

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等原因而放人。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此时,公安机关需要根据检察机关的不批捕决定,制作《释放证明书》。《释放证明书》是证明被拘留人被释放的法定凭证,它明确了被拘留人被释放的原因和依据。被拘留人持《释放证明书》离开看守所,同时,对于被拘留人缴纳的保证金,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由被拘留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

另外,如果是被拘留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需要变更强制措施而放人。公安机关需要制作《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通知看守所将被拘留人变更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看守所根据《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为被拘留人办理释放手续。

总之,刑事拘留放人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和证件,以确保释放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刑事拘留放人需要什么手续和证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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