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拘留人时,会对被拘留人的手机等非生活必需品进行登记并统一保管,待拘留期满解除拘留时,将手机返还给被拘留人。
当派出所依法对人进行拘留时,对于被拘留人的个人物品,包括手机,有着明确的处理规定。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拘留所收拘被拘留人,应当对被拘留人的人身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被拘留人的非生活必需品及现金由拘留所登记并统一保管。这是为了确保拘留所内的安全和管理秩序,防止被拘留人利用手机等物品实施干扰执法、传递非法信息等不当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民警会对手机进行登记,记录手机的品牌、型号、颜色等基本信息,然后将其妥善保管在专门的物品保管室。在保管期间,拘留所会保证物品的安全,防止其损坏或丢失。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手机与案件存在关联,比如是作案工具或者其中存储有与案件相关的重要证据等,那么手机可能会作为证据被依法扣押,按照相关的司法程序进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手机不会在拘留期满时立即返还,而是要等到案件侦查、审理等程序结束,根据最终的处理结果决定是否返还。
当被拘留人拘留期满,按照《拘留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拘留所应当按时解除拘留,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财物。此时,被拘留人可以凭借相关的物品保管凭证,领回自己的手机。

法律依据: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拘留所应当建立被拘留人财物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被拘留人财物。为被拘留人代收、代管、代购物品应当做到明确登记、账目清楚。代购物品仅限于日常生活必需品和食品,物品价格不得高于当地市场价格。拘留所对被拘留人亲友传送或者邮寄的财物应当进行检查、登记。生活必需品转交被拘留人,现金由拘留所统一保管,非生活必需品不予接收或者由拘留所统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