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动手打人然后被对方打伤,双方可能都需承担责任,具体责任划分要依据实际情况确定,可能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在判断先动手打人后被对方打伤谁的责任问题时,需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从民事责任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先动手打人的一方主动实施了侵害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对于对方因此遭受的人身损害,如医疗费、误工费等,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被打的一方如果在还手过程中超过必要限度,对先动手者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也需对超出合理范围的损害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例如,甲先动手推搡乙,乙在反抗过程中拿起棍棒将甲打成重伤,乙对于甲重伤超出合理反抗范围的部分就需承担赔偿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双方的打架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安机关可能会对双方进行治安处罚。先动手者往往是引发冲突的源头,通常会受到相对较重的处罚,但如果后动手者的反击行为明显过度,也可能会被处以相应处罚。
关于刑事责任,如果打架造成的后果严重,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就可能涉及故意伤害罪。若先动手者的行为导致对方轻伤,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后动手者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其行为被认定为防卫过当,则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不过,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总之,责任的具体认定需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和证据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