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期间减刑需满足一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减刑需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条件的,裁定予以减刑。
明确减刑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对于这些罪犯,在服刑期间若想获得减刑,需满足相应条件。
其一,“可以减刑”的情形。“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立功表现”包括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其二,“应当减刑”的情形。即有重大立功表现,具体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在收到建议书后,会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过审理,如果发现犯罪分子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由法院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最后,减刑还有幅度和间隔时间的限制。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减刑幅度也根据不同的刑期和表现有所不同。总之,服刑人员要通过合法途径,积极改造,争取获得减刑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